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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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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关于开展

“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的

公告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巩固六盘水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安全感、满意度,经钟山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从年6月1日起至年10月8日止,在钟山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集中整治内容公告如下:

一、针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二、针对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和宣传品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元至0元不等的罚款。

三、针对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等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四、针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停车位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20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针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况轻重,处以50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七、针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5元罚款。

八、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九、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乱鸣笛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50元罚款。

十、针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乱停车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元罚款。

十一、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等乱插队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十二、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等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十三、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不文明行为,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十四、针对出租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不按计价器收费、拒载、中途甩客的不文明行为,由钟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市民朋友发现相关的不文明行为,可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在文件名中注明时间和地点,发送至钟山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专用邮箱,我们将根据不文明行为类型,交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置。专用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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