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行*复议结论书程序不合法,法院:撤销
一、案件简介
孙某朋等人向市国土局申请行*复议。市国土局受理该案后组织了专家组对《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市国土局根据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大队作出的分析论证报告作出《行*复议结论书》,撤销了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任认定。孙某朋等人对该《行*复议结论书》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行*复议结论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孙某朋等人的诉讼请求。孙某朋等人不服,遂上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行*复议结论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行*复议结论书。
二、被告答辩
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国土局作出的行*复议结论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依据《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鉴定单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接论证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对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的审查结论后,应当将审查结论分送复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结论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专家组在10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作出复议结论。本案中,市国土局在行*复议过程中未审查鉴定单位的资质,且其在专家回复之前就已经作出了本案的《行*复议结论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市国土局作出的行*复议结论书载明的专家组审查结论中认定的事项不符合《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规定。
四、裁判结果
1、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行*复议结论书;
2、由市国土局重新作出行*复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