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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6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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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司法活动。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是执行活动中依法打击惩戒的重点。

年全省法院依法惩戒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效果良好。省法院选取了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通过案例教育人、警示人、引导人,推动营造诚信风尚。

一、吴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拘传释后果,主动履行10万元

吴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2月7日作出生效调解书,明确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租金10万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吴某向一审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盘州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将已查明的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车辆及房产进行强制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未主动履行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外省,若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后更加不利于该案的执行,执行法官想方设法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于年6月15日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并向杨某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面对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和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杨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工作具有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依法适用搜查、罚款、拘传、拘留、强制腾退等措施,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被执行人以多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企图规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通过拘传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促使其履行义务,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蒙某与莫某赡养纠纷执行案

——儿子未尽孝道,拘留10日方知错

年底,三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蒙某与莫某(蒙某之子)赡养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莫某向蒙某支付从年5月3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助听器费及营养费共计元及自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莫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赡养费给付义务。年初,蒙某向三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态度蛮横,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年6月下旬,承办法官到莫某家中,协商支付赡养费事宜,莫某依然推托赡养责任,执行法官当即将莫某拘传到三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经过十天的拘留,被执行人莫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通过拘留所民警与三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联系,请求先支付部分赡养费,余下的部分承诺今后主动履行,并尽好孝道。经三都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依法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守护社会道德的底线,引导全社会发扬尊老养老的美德,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尽到做儿子的孝顺义务,经法院判决后,仍未主动履行,且态度恶劣,既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属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执行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强制力的作用,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蔺某与袁某甲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

——邻里本应互助,拘留才晓此理

蔺某于年修缮房屋过程中,因生产生活需修建入户道路,与邻居袁某甲达成协议,后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蔺某就纠纷诉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限袁某甲、谢某、袁某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蔺某房屋东面的道路;限三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上述通行道路范围内的部分围墙及渣土全部清除。

因袁某甲等三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蔺某于年1月14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向双方作了大量释明工作,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其拒不履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年2月20日,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情况调查,再次组织双方协调未果。

根据案件情况,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恢复道路的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中的袁某甲、谢某经现场劝说无效,仍抗法、妨碍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决定对二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后路面恢复等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为案结事了,化解矛盾,避免今后当事双方矛盾加深,年3月19日,执行法官来到拘留所,对被执行人进行训诫批评和教育感化,经过几天的冷静反思,被执行人袁某甲、谢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诚恳,遂依法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拘留措施。

本案执行后,在当地反响很大,村委会的同志表示,当地此类相邻纠纷较多,村委会调解有难度。经过此次执行,起到了拘留惩戒一人,警示教育一村的作用,让大家明白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理解,更不能对抗法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四、某煤业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拒不协助执行,预罚款一百万元主动履行义务

年6月5日,对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尚欠原告某煤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9元。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煤业公司向荔波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荔波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的下属煤矿与某电厂有电煤销售合同,并有未结电煤款,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某电厂,要求每月协助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煤矿的电煤销售款万元,且在协助扣留提取煤电销售款万元前不得向他人支付。收到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电厂在未告知法院的前提下,擅自支付款项,未履行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煤矿电煤款的义务。执行法院在知晓该电厂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后,考虑到电厂工作的特殊性,未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而是向该电厂发出了预罚款万元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并通报电厂集团公司。该电厂集团公司收到法院通报后,将协助执行款万元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到法院,并责令该电厂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对该电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承诺今后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法院依法决定不再对该电厂进行处罚。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履行,可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法院在执行本案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朱某与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信用惩戒显威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就在身边

朱某与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甘某偿还朱某借款本金元,判决生效后,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元等,甘某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存款.24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电话均处于无法接通或关机状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正当该案陷入僵局之际,被执行人主动与该案执行人员联系,称其到银行办理贷款受阻,银行告知其在法院有未处理完毕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向执行人员询问怎样才能顺利办理贷款。执行人员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履行义务后才能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后被执行人缴纳完该案所有执行款项,执行人员即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撤销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银行成功为其办理了贷款业务。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针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联合信用惩戒,由多部门合力联动,造成其生活诸多不便,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高了执行案件办理的实效,并为强化契约精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心存侥幸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必受严惩

年7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刘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刘某某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案中领取的案款.99万元退回指定账户。因刘某某到期未履行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虚假申报财产,隐瞒其持有贵州某公司80%股权的情况,并于年9月18日将股权以万元转让给刘某莲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万元用于折抵对刘某莲的债务。年1月,刘某某向解某某收取房屋租金22万元(包含刘某莲的房屋租金8万元),除转给刘某莲的8万元外,刘某某未将其所得的14万元房屋租金作为执行款缴至法院。

年6月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依法推动将其拒执行为,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刘某某的行为,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生效后,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人的被告人刘某某,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未如实申报其贵州某公司的股权,并转让给他人折抵债务,同时将收取法院已查封房产的租金用以偿还其他债务,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依法履行。如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罪,将有效遏制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贵州高院

原标题:《六盘水2例丨贵州发布6起惩戒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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