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六盘水市中院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开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依法公开进行二审宣判。
被告人李开运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法院系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李开运、李正房、程某某、屠兴行、瞿保平与王发涛、卢坤(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达到在红果混社会、耍威风、威吓震慑他人的目的,多次在盘州市境内实施故意伤害二次、聚众斗殴三次、寻衅滋事三次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开运为首要分子,以李正房、屠兴行、程某参与聚众斗殴,一次参与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某、瞿保平、卢坤、王发涛等为主要成员,以刘同荣、代坤、赵刚、李大刚、董涛、小勇、小瑞、胖子、疯子(后七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临时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多人财产受损,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李开运二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次持械聚众斗殴,三次寻衅滋事,其中,一次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一次持凶器拦截围堵工地大门不让工人施工,情节恶劣。李正房二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次持械,三次参与持械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次参与寻衅滋事,一次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次持凶器拦截围堵工地大门不让工人施工,情节恶劣,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屠兴行一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三次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中一次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次参与寻衅滋事,一次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次持凶器拦截围堵工地大门不让工人施工,情节恶劣。瞿保平、刘同荣、喻华银、王铮强、代坤等不同程度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盘州市法院于年06月15日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开运、李正房、屠兴行、程某某、刘同荣、瞿保平、王铮强、喻华银、代坤、李素梅等有期徒刑两年至九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开运、李正房、屠兴行、被告人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明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开运等9人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六盘水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市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指定了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5日,市中院在盘州市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后,当庭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送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市法院首次审理并生效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将对全市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有效推动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纵深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市委*法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治站位”、“依法严惩”、“深挖彻查”等方面,迅速行动,认真研究,全面摸底,积极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依法严惩,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打击黑势力犯罪,取得了积极成效。
文字提供任天贵
图片提供盘州法院
编辑姜红燕
审核常桂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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