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朱星律师
原告:杨XX,女,年11月03日生,住贵州省盘县XX乡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XXXXXXXXXXX。
原告:李XX,男,年07月29日生,住贵州省盘县XX乡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年08月20日生,住贵州省盘县XX乡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元、房屋租赁押金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设施投入损失.97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元(自年9月5日开始停业整顿,停业损失计算至年9月11日,年9月12日以后的停业损失按每日元计算至酒店恢复营业或合同解除时止);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合同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9元;
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常识全知道大众维权的必用利器百姓身边必不可少法律顾问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法规案例淘宝¥19.8¥29.6购买事实与理由:
年7月,因被告将其注册登记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乌蒙镇XXX村道班国道旁上行米的企业贵州XXXX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承包给原告经营,又因酒店所使用的房子系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违约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盘州市XX乡XXX村道班上坡米处的房屋负一楼、一楼至七楼、房屋所属前庭后院(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酒店,房屋租赁期共10年,自年7月9日起至年7月8日止,房屋租金每年叁拾万元整,按年付款,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基准,每年在该日期前一个月内交付房租,合同签订第一年需另付押金壹拾万元整,被告负责首次消防安全设施安装及消防许可证办理事宜,被告若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须赔付原告所交押金十倍的违约金。
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被告负责贵州乌蒙大酒店的消费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事宜,贵州乌蒙风情大酒店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及投资人变更手续且被告无条件过将股权转让至杨XX、李XX名下,无条件将盘州市乌蒙风情大酒店投资人变更成杨XX、李XX,全设施安装及消防许可证办理事宜,甲方承诺贵州乌蒙风情大酒店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及投资人变更手续并无条件过将股权转让至乙方杨XX、李XX名下,无条件将盘州市乌蒙风情大酒店投资人变更成至乙方杨XX、李XX。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元、第一年房屋租赁费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就酒店的相关营业执照、印章,原告接收酒店后,投入.97元为酒店配置了布草车、浴巾、面巾、杯子、衣架、房价牌、地毯、音响设备、电视机、洗衣机、沙发、木椅、床、对讲机、路由器等必须的酒店设备设施。酒店经营期间,日均收入元。
原告接手酒店经营后,多次催促,被告均迟迟不履行首次消防安全设施安装、消防许可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等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年7月24日有关部门向酒店下达《治安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抓紧补办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年6月24日有关部门再次向酒店下达《治安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书》,提出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灭火器未按规定摆放等问题,并建议酒店停业整顿;年8月16日,有关部门第三次向酒店下达《治安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书》,提出消防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问题,要求抓紧办理消防审核合格证明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对酒店停业整顿。被告未履行负责首次消防安全设施安装及办理消防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自年9月5日起停业整顿,截至年9月11日,因此造成原告停业27天、停业损失7×=元。
原告停业后,再次催促被告完善消防设施、办理相关手续未见成效,经双方协商,被告于年9月1日晚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预交房租及押金。但是年9月2日双方当面履行解约义务及签订解约协议时,被告拒签且未履行约定,因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权益,原告遂委托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并向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截至年9月11日,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元,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97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