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贵州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纷纷发布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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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85号)有关规定,现将贵阳市、贵安新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16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元。
(二)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94号)公布的年度贵阳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遵义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近期已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对我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明确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22元。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我市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测定我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元执行。待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二、缴存比例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为各12%,最低为各5%,且单位缴存比例应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三、月缴存额
最高月缴存额为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90元(最低月缴存额待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四、执行时间
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六盘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六盘水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年度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元。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94号)中的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六盘水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计算,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元,按最高缴存比例12%测算(单位元,个人元)。
二、年度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元。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发〔〕16号)规定,年六盘水市最低工资标准元,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单位84元,个人84元)。
安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市公积管委通字〔〕1号)等文件精神,目前我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具体为:
1.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94号)中的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安顺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即不超过元。
我市缴存额上限标准:缴存额上限为元。
2.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发〔〕16号)规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西秀区、平坝区元,其他县区元。
我市缴存额下限标准:暂按年缴存额下限进行核定,即西秀区、平坝区元,其他县区元。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即日起受理,基数调整工作截止时间年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年7月起生效。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毕节
根据《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16号)、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16号),现将本市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毕节市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50元(÷12×3),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元[.50×12%(单位)+.50×12%(个人)];月最低缴存基数为元,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下限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元[×5%(单位)+×5%(个人)]。
黔东南
近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东南州财*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在7月进行,这意味着:自7月1日起,全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会有所变化。
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8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元。
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黔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我州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以每个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自年7月1日起,我州行*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12个月=)的3倍,即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元(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未公布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暂先按年度我州各县
(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待我州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对调整后的差额应予以补缴。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黔西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年度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94号)公布的工资标准计算,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年度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元(个人缴存额×12%+单位缴存额×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请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按要求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来源:动静贵州